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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佛教协会领导成员外出请假制度

来源:七宝寺 时间:2014-04-11

  为使上海的佛教工作有序开展,健全佛教协会的制度,我会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佛教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市佛教协会会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请假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向市民宗委三处请假;七天以上者,向市民宗委领导请假,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


  二、我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外出三天以内的(含三天),须向会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外出四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含七天),除向会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请假外,还须向市民宗委三处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外出七天以上的,除向会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请假外,必须向市民宗委局领导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


  三、市佛协四委一办的副主任、各经济实体负责人、各重点寺院监院,外出七天以内 (含七天的),须向市佛协主管副秘书长请假,外出七天以上的,须向秘书长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并向市民宗委三处备案。


  四、市佛教协会领导成员兼任寺院职务者,需按寺院管理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五、凡获准外出者,须在所批准的日期内按时返回,并向有关领导销假。


  六、各佛教团体、各大寺院凡组团离沪外出活动,须报请市佛教协会审批,并报市民宗委三处备案。


  七、外出请假将作为市佛协领导考核的一项内容。


  八、以上规定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即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