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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佛教寺院僧人挂单的若干规定

来源:七宝寺 时间:2014-04-11

  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以及政府户籍管理等有关规定,为确保上海佛教界的一方平安,保护寺院及僧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寺院僧人的人事管理、户籍管理,上海市佛教协会特制定僧人挂单的若干规定,要求本市各寺院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各寺院,必须依据传统丛林与现代管理模式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本寺僧人的人事、户籍管理。


  二、住锡上海各寺院的僧人,可分两大部分:一为挂常单者,二为挂云水单者,区别两部分僧人,以是否由寺院按月发放衣单费和享受寺院经济待遇或从事寺院服务为标准。凡寺院按月发放衣单费和享受寺院经济待遇或从事寺院服务的,为挂常单者;其余则为挂云水单者。


  三、挂常单的僧人,依照现代管理模式,可分在沪有常住户籍和在沪不具备常住户籍者。对有上海户籍者,寺院应妥善保管好僧人的户籍资料,并对其去留要及时向市佛协及有关公安部门汇报,以便防止户籍在上海,而人却不知去向的情况发生。


  四、挂云水单者,原则上依丛林的规约,寺院为其提供一宿二餐。是否同意僧人挂云水单,其批准权在寺院监院以上的法师。挂云水单者,必须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戒牒、本人所在寺院或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佛教协会的介绍信。


  五、各寺院必须对挂云水单的僧人的身份、年龄、所在寺院、来去之地等,进行详细的登记。


  六、对挂单者,凡在沪住一星期以上者,必须向所在区县政府宗教主管部门报告,对住寺达壹月以上者,各寺院必须会同当地政府宗教主管部门,对僧人进行政审,并建立书面档案。

 
  七、对住寺达壹月以上的僧人,必须由寺院常住法师提供担保。


  八、对于由挂云水单转为挂常单者、寺院必须与其填写僧人登记入寺院僧人名册,报市佛协、区县政府宗教主管部门及有关公安部门。


  九、各寺院必须对本寺的僧人加强管理,住持和监院法师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本寺的僧人进行教育、管理,增强僧人的法制观念。


  十、市佛教协会、市、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区公安有关部门将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