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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佛教寺院住持任职的若干规定

来源:七宝寺 时间:2014-04-11

  住持一职为唐代百丈山怀海禅师所创。《敕修百丈清规•住持章》明文:“佛教入中国四百年而达磨至。又八传而至百丈。唯以道相授受,或岩居穴处,或寄律寺,未有住持之名。百丈以禅宗寖盛,上而君相王公,下而儒老百氏,皆向风问道,有徒实蕃,非崇其位,则师法不严。始奉其师为住持,而尊之曰长老。如天竺之称舍利弗、须菩提,以齿德俱尊也。” 由于住持之住处称为“方丈”,故“方丈”一词亦被引申为住持之意。由此,住持一职系寺院管理最高教职,也系当代法制化管理体系下的寺院法人代表。正因寺院住持的人选关系到续佛慧命、领众熏修的道场大计,也关系到佛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因此,我会和中国佛教协会一样,均高度重视寺院住持的任命。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加强本市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依据中国佛协《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并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组织领导才能;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3、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


  根据上海佛教的特点,寺院须具备如下四项条件,再行设立住持:


  1、寺院常住僧众十五名以上,且具有三人以上组成的寺院管理机构;
  2、寺院的道场规模已具备基本格局,占地五亩以上,并有必要的房产、土地证件,确保寺院的场所合法性;
  3、寺院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宗教活动场所,有相关的场所登记证明;连续五年在“场所检查”中达标合格;
  4、寺院的各项佛事、法务活动能够如法如仪正常开展。


  第四条


  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
  寺院住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并须将推举情况上报上海市佛教协会,由市佛教协会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任命后,其推举方能生效。
  在特殊的情况下,经中国佛教协会同意,由上海市佛教协会委派本市或外省市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之条件的法师担任寺院住持。
  本市属全国重点寺院的寺院住持人选,须事先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


  为保持上海僧众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七十周岁以上的僧人,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


  第六条


  寺院住持在任期内如有道风严重不正或出现重大失职,经上海市佛教协会核实后并征得相关宗教部门意见后予以免职。
  免除本市全国重点寺院住持之职务,均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上海市佛教协会和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总理事务。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或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第八条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本规定,经上海市第十届佛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即予以执行。